献祭的权利支持血缘关系

2024-08-26 -

天津北方网:清明节期间,祭拜祖先、缅怀逝者是传统习俗,但一些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未能妥善处理好彼此关系,一方因无法顺利行使祭拜权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体现的法律道理值得警惕。

法院判决有效

今年清明节,韩先生去殡仪馆给父亲扫墓,是拿着法院判决书去的。韩先生的父亲去世一年多,韩先生的姐姐一直不肯交出父亲的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导致韩先生无法去祭拜父亲。沟通无果后,韩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祭拜权。被告当庭接受讯问时称,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均已遗失,其兄长可以自行前往祭拜。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关系、韩先生父亲的死亡时间以及骨灰存放在天津某殡仪馆的事实,对原告进行了认定。

法院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祭拜父亲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原告和被告平等享有祭拜父亲的权利。被告作为骨灰保管证的登记持有人,应当配合原告完成祭拜活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配合原告祭拜父亲。如被告不配合,原告可以凭本判决自行前往殡仪馆祭拜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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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逝者意愿,实现逝者利益最大化

司法实践中,祭拜权的权利人参照继承人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祭拜权的法律保护遵循公序良俗、尊重死者意愿的原则,死者生前对“来世”的安排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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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朱先生生前表示,死后不愿与儿子见面,这一意愿不违背社会秩序和道德,也符合其行为能力。朱先生去世后,其亲属之间因追悼会事宜发生纠纷,被告以朱先生生前的安排为由抗辩,并得到法院支持。朱先生儿子“拒绝见面”的诉求败诉。

公民张先生再婚8年后去世,其再婚妻子为其办理后事并存放骨灰。其子女拿出“父亲生前所立遗嘱”主张祭拜权时,称因自己不是骨灰存放证的持有人和存放人,所以无法祭拜父亲,更无法办理骨灰转移手续。法院认为遗嘱内容不清,又无其他证据支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但被告年事已高,骨灰交由原告保管,可得到妥善保管,将骨灰带回家乡安葬也符合公序良俗。法院根据死者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被告将死者骨灰交由原告保管。

尊重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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