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障
人民司法·案例 人民司法·案例 08//2010 文/张荣张民先■案号一审209普通民事一(民)一审号1946案由 纪念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案情】原告(李毅、袁宇、袁华)均为化名,被告(李伟、葛英)均为化名。早在1999年,原告李毅与其兄长李伟就因父母拆迁扶养问题发生矛盾,双方长期不联系。尤其自从2002年父母搬去买房,与长子李伟一起居住后,李毅很难见到父母,若不是邻居及时通知,2004年3月,李毅就差点错过父亲的葬礼。 2008年,李毅的儿子从日本留学归来,在儿子的帮助下,李毅与母亲葛英的关系稍稍缓和了一些。于是她趁机向母亲询问父亲的埋葬地点,打算亲自祭拜。但母亲的回答始终含糊其辞。直到2009年4月,李毅多方寻找才知道父亲埋葬的具体地点。去墓地探望时,李毅发现父亲的墓碑上刻着其他三个兄妹的名字,唯独没有刻上自己的名字。为此,作为女儿的李毅将母亲葛英和负责父亲埋葬的哥哥李炜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有祭拜父亲的权利”。庭审中,李毅愤怒地表示,一定是她的哥哥李伟利用她母亲不识字,因为旧怨,故意省略了李毅一家人的名字。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她祭拜父亲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李毅和丈夫袁宇、儿子袁华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费用,并在父亲的墓碑上刻上他们一家三口的名字,并出具了“认罪书”,当庭向她道歉,同时要求李伟赔偿精神赔偿金1元。哥哥李伟称,妹妹李毅和其他兄弟姐妹及母亲关系不好,很久没有联系了,父亲的墓地和墓碑是她母亲葛英买的,他只是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办理了相关手续。至于墓碑上子女签名的问题,由于其母当时并未嘱咐他要刻上姐姐的名字,因此他既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擅自将姐姐的名字刻在墓碑上。而且考虑到当时其姐姐与家人矛盾难以调和,如果擅自将姐姐的名字刻在墓碑上,可能会激怒姐姐。这也是他当时没有将李毅家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的原因。李毅母亲葛英因身体原因未出庭,其代理人称,李毅母亲年事已高,不识字,购买墓碑由其儿子李炜决定,李毅母亲当时从未对刻在墓碑上的问题发表过意见,对此事了解不多。【庭审】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认为,墓碑不仅是标示死者埋葬地点的符号,更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特殊物件。一方面,对于死者来说,按照我国民间传统,墓碑上的文字是其一生的总结,墓碑上刻刻亲属的名字,是一种公示,表明其血脉的延续。死者的墓碑上缺少女儿的名字,这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另一方面,墓碑是亲属表达哀思、祭拜死者的重要物品,李毅作为死者的女儿,有为死者举行追悼会的权利,因此,李炜的行为侵犯了李毅为父亲举行追悼会的权利。法官通过以上两点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伟协助李毅办理墓碑重刻事宜,费用由其母亲葛英承担。【解说】1、追悼仪式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此次家庭纠纷虽然在法官调解下顺利化解,但【裁判要旨】追悼权是公民基于亲属关系等关系,对逝者表达怀念和敬意的权利,追悼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民身份权利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公民的追悼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公民的追悼权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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