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追悼会权利”被侵犯,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清明节拜祭先人,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和习俗。近年来,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大、宗族制约的弱化、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各地因拜祭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官司频频见诸报端。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北京法院系统获悉,近3年来,已有23起“追悼会权利”纠纷以判决结案。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发生,除了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外,其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陆涛法官今天结合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对“纪念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公民有参加亲属葬礼的权利
[案例] 两个女儿两年后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认为哥哥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的葬礼,失去了“吊唁权”,给她们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请求法院判令哥哥赔偿她们每人2万元精神损失费。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哥哥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个妹妹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解读】我国《民法通则》并未明确“瞻仰权”概念,但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瞻仰权”本质上是一项基于传统习俗的权利,内涵丰富,包括亲属死亡的知情权、安葬权、在墓碑上签名的权利、保持墓碑、坟墓完好无损的权利等。
公民有参加直系亲属葬礼、悼念已故亲属的权利,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一名男子被埋葬在坟墓中,其子女获得认领
【案例】张某在开采铁矿石时,将废渣堆放在附近墓地附近,渣子被雨水冲走,沙土散落,部分掩埋了一座坟墓。死者五名子女将坟墓迁移,并向张某索要赔偿。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五人要求张某赔偿迁移坟墓费及精神慰问金共计2万元。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向五名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坟墓迁移费用12000元。
【解读】被告人张某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采矿废料被雨水冲走,部分掩埋了五名原告父亲的坟墓,侵犯了五人的合法权益,给五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被判将父亲的骨灰送回国
【案例】李女士今年80多岁,其丈夫去世后骨灰一直存放在房山区一处公墓。去年清明节李女士去公墓祭拜时,被公墓管理员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其儿子移至昌平区一处公墓。李女士认为儿子在未通知她、未取得兄弟姐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移动了丈夫的骨灰,给她和其他子女祭拜丈夫带来极大不便。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儿子将丈夫的骨灰移回原公墓。
若“纪念权”受到侵犯,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结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将骨灰移回原处。
【解读】原告家住房山区,且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原告的其他子女也居住在房山区。被告的行为直接给原告及其他子女祭拜带来不便,不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鉴于原告丈夫的坟墓仍存在于房山区某墓地,其将其迁回原址的理由正当,法院支持。
弟弟要求获得在父母墓碑上签名的权利
【案例】原告张强将弟弟张新告上法庭,称弟弟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在其父母墓前立了墓碑,墓碑上只签了弟弟的名字。原告认为,作为长子,自己理应被列在为父母立的墓碑上,且应排在被告之前;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祭拜父母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为父母立新墓碑。
【结果】法院判决:在二人父母墓上树立新墓碑,并将原告姓名作为立碑人之一刻在墓碑上;重修墓碑费用由原告、被告各承担50%。
【解读】按照中国传统丧葬习俗,死者的墓碑一般应由其直系后代及其配偶共同立碑,以体现对逝去长辈的孝敬和怀念。本案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应有同等的孝敬和悼念长辈的权利,均可在为父母立的墓碑上铭刻其姓名。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为其父母立墓碑,且未刻上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本站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